学科建设

广西大学实验中心(室)工作条例

2020-07-03 作者: 点击量:

校设字[200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中心(室)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参照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高校实验中心(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的重要基地,是高校办学主要支柱。实验中心(室)的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高校办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校属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实验中心(室)的建设,全体教职工应积极参与实验中心(室)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实验中心(室)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适应现代社会与经济建设需要的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人才,不断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等为工作重点,努力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中心(室)的建设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根据教学、科研以及学科发展的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资源共享、开发潜力、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重视实验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一支业务熟练、结构合理、素质高、服务好的实验教学与科研队伍。

  第二章 实验中心(室)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六条 实验中心(室)管理体制以“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为基本原则,实行以学院管理为主的校、院二级管理。

  第七条 学校由一名副校长负责分管全校实验中心(室)工作,实验设备处为全校实验中心(室)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与协调全校实验中心(室)的相关工作。各二级学院要有一位副院长主管所在学院的实验中心(室)工作。

  第八条 成立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校内外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组成。委员会对实验中心(室)的建设与管理、实验教学改革、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指导和咨询,为学校决策提出建议。

  第九条 学校按三个层次构建实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一)学校公共基础实验教学平台

  (二)学院实验教学平台

  (三)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用平台。

  规模较大的平台可下设若干功能室。

  第十条 实验中心(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各实验中心(室)可根据规模大小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实验中心(室)主任由所在学院提出人选,实验设备处负责审查认定后报学校审批,学校下文聘任或任命。中心(室)副主任由学院任命并报人事处、设备处备案

  第三章 实验中心(室)的基本任务

  第十一条 实验中心(室)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努力完善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做好实验计划,保证实验教学与科研的顺利进行,确保实验教学与科研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十二条 实验中心(室)要不断推进改革与创新。注意及时吸收与消化教学与科研的最新成果,不断研究或开发先进的实验技术,更新与改革实验教学的内容与方法,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与水平,培养学生的科学实验能力和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与作风,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实验中心(室)的资源潜力,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外开放;积极承担科研任务,逐步完善实验中心(室)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以及学术或技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四条 实验中心(室)负责仪器设备日常的管理、维护与检修等工作,做到帐、物、卡一致,保证仪器设备完好,确保实验数据结果准确和可靠。实行资源共享,充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十五条 健全与完善实验中心(室)管理与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度,严格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把实验中心(室)建设成为物质与精神双文明基地。

  第十六条 实验中心(室)要重视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力度,从思想品德、业务知识、专业技能等方面对实验中心(室)工作人员进行培养和训练,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与业务水平。

  第四章 实验中心(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中心(室)的设置,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科发展方向明确、稳定,能满足实验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

  (二)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拥有足够数量的基本仪器设备。

  (三)具有合格的实验中心(室)主任和一定数量(3人以上)专职、合格的实验室工作人员。

  (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规程和完整的实验室运行与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实验中心(室)的建设发展列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与学校的发展建设目标以及学科发展建设相适应,由学校统一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实验中心(室)的建设要注重投资效益和资源共享,不搞重复建设。实验中心(室)的建立和撤消必须经过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论证和学校批准。

  第十九条 实验中心(室)的建设、合并及改造等应按照“立项申请、论证审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评估”等项目管理办法进行。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实验设备处负责前期审核,学校实验室与实验教学委员会进行论证研究,学校终审批准。实验设备处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指导、竣工验收,并进行效益评估。

  第二十条 实验中心(室)立项建设必须充分考虑房屋、设备、附属配套设施、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等因素,实行目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多渠道筹集实验中心(室)建设经费。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通过“校际合作、校企合作、校研合作”等形式,共建开放性实验中心(室)。

  二十二条 实验中心(室)的管理要科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实验技术档案、工作业务档案等资料,逐步实现管理信息现代化。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实验中心(室)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逐步完善对实验中心(室)工作人员工作量和业务水平的考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实验中心(室)的日常运行坚持严格管理原则,进入实验中心(室)的一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中心(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 条实验中心(室)的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等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学校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实验动物的饲养、使用、检疫及管理等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实验动物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实验中心(室)应设置安全检查员,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避免国家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实验中心(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与保密制度,严格遵守环保法规,不排放超标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药品、辐射源、射线源、生物病毒样品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设立专库、专柜存放,指定专人保管,严格执行领用审批制度。

  第五章 实验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技术力量,实验中心(室)应根据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品质好、业务素质优良、结构层次合理、人员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十九条 实验中心(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工人等。实验中心(室)工作人员实行工作岗位责任管理制度,各类人员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责,分工协作,团结一致,积极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实验中心(室)主任应具备较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修养,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实验中心(室)主任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一条 重视实验队伍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各单位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实验中心(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修学习等工作,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验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实验技术人员经学院考核合格后,可以独立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三十二条 重视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聘任、待遇级别晋升工作。学校对实验中心(室)工作人员按《广西大学各类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根据实验中心(室)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业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待遇级别晋升。

  第三十三条 定期对实验室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和交流实验室工作的先进经验。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广西大学

  200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