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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大学委员会党校文学院分校管理规定

中共广西大学委员会党校文学院分校

管理规定

202110月第八次修订)

 

为了深入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做好新形势下的党校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共广西大学委员会党校分校工作暂行条例》等政策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基本方针和原则

第一条 党校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切实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

第二条 党校教学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

第三条 深化推进大学生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工程与大学生党员全员化全程化教育培训工程,着力提升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学生党员的素质能力,全面建强学生党员队伍,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中共广西大学委员会党校文学院分校(下简称文学院党校)由广西大学文学院党委直接领导,设专门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文学院党校的工作机构:

校长:院党委书记 副校长:院党委副书记

办公室主任:院专职组织员 办公室副主任:院学生党办思政部部长

办公室工作人员:院学生党办思政部副部长、干事,各培训班班长、组长

班主任:院专职组织员、学生辅导员、党支部书记

 

 

第三章 培训对象与学时

第五条 文学院党校共开设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发展对象培训班、预备党员培训等三个培训班,培训对象分别为我院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中共预备党员。

第六条 文学院党校培训班每学期各开办一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学时不少于42学时,发展对象培训班培训学时不少于24学时,预备党员培训班培训学时不少于32学时。

 

第四章 培训形式与内容

第七条 文学院党校培训采取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自学研读、观看视频、座谈研讨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文学院党校培训内容根据中共广西大学委员会党校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统一安排。

第五章 培训要求

第九条 学习要求

(一)主动关注党校通知,了解培训日程安排及事项,全程参与培训;

(二)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将学习笔记统一写入《中共广西大学委员会党校文学院分校培训手册》;

(三)按要求完成统考、撰写学习心得等任务。

第十条 纪律要求

(一)考勤纪律

1.每次课前应提前10分钟到达培训场地;

2.培训期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3.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提前递交书面假条并经文学院党校批准。

4.培训期间有违纪现象的(含迟到、早退、缺席),首次发现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课堂纪律:课堂教学和观看视频期间认真听讲,认真观看视频,不做与课堂教学、观看视频无关的事情,不随意讲话和进出培训场地,自觉将通讯工具关闭或调整成静音状态。

(三)座谈研讨纪律:认真准备,勤于思考,积极参与发言和讨论,不做与座谈研讨无关的事情,不随意讲话和进出培训场地,自觉将通讯工具关闭或调整成静音状态。

(四)实践教学纪律:外出学习调研及参加志愿服务、素质拓展等集体活动时,严格遵守时间,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不单独行动,遵守社会公德,不做有损公民公德和学校声誉的事,保持新时代青年的良好形象。

(五)党校培训期间,学员不得无故退出党校学习。因转学、休学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需暂停学习的,应递交书面申请并经文学院党校批准。无故退出党校学习,将取消其在文学院就读期间发展入党的资格,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第六章 结业与评优

第十一条 文学院党校结业条件:(1)党校培训期间表现良好;(2)统考成绩、综合考核成绩均达60分;(3)累计缺课学时不超过当期培训班总学时1/7

第十二条 评分标准: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以考试成绩(60%+学习心得(20%+考勤(10%+学习表现(10%)的比例、发展对象培训班以学习心得(60%+考勤(20%+学习表现(20%)的比例、预备党员培训班以学习心得(40%+小文章(20%+考勤(20%+学习表现(10%)的比例评定综合考核成绩。

评分标准将根据当期培训班的培训内容做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文学院党校优秀学员的评定

(一)优秀学员的基本条件:党校培训期间全勤且无违纪现象;在党校培训期间表现优秀;统考成绩、综合考核成绩均达80分。

(二)优秀学员的比例不超过当期培训班结业学员总数的15%

第十四条 党校结业证书由中共广西大学委员会党校统一发放,盖章生效。

第十五条 党校结业证书是参加党校学习的重要凭证,不得涂改、污损、转借或挪作他用。党校结业证书遗失不补,学员应妥善保管好党校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