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建设

广西大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20-07-03 作者: 点击量:

西大保字[2005]1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消防安全工作,规范消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在本校范围内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的消防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校园内各个场所、建筑物的防火由管理、使用的单位及个人负责。

  第二条 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是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各单位下属的实验室、工厂、仓库、科室等,其主要领导是该基层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的基层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师生员工依照“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消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火灾事故的,该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教职工责任人当年也不得评为先进,不得晋职晋级,学生责任人操行评定不得评为良好、优秀。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各单位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消防检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落实消防制度,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

  第六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增强消防意识,在日常教学生活工作中切实做到积极预防,防范于未然,认真落实各种消防措施,力求保证消防安全。

  第七条 发生火警火灾的在拨打“119”火警电话同时,有关管理人员、师生员工有义务根据火警具体情况科学地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

  第八条 对发生的火警火灾,由保卫处及有关单位作认真的调查分析,写出火警火灾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学校根据起火原因、损失程度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作出相应的处理,包括行政处理和经济赔偿,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

  第九条 校保卫处是学校管理消防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消防工作的规划、检查、督促指导及考评。

  第二章 实验室防火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对实验防火的落实和检查,督促进入实验室人员做好防火安全。

  第十一条 电气设施、电路要保持良好的状态,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电源接触点不能松动,导体不外露,电炉、电烙铁使用时不得放在可燃物上。发现线路陈旧、剥皮的要及时更换。电路不得超负载运行。

  第十二条 使用电热器时必须有人在场,离开要关闭电源,电热器周围不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条 在实验室使用的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和仪器,要严格按该物品或仪器专业防火的特殊要求进行存放和使用,存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严禁吸烟。

  第十四条 每天下班前对用电用火情况时行检查。拔完电源插头,切断总开关,熄灭使用的火源,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在周末或节假日前,要作消防安全检查,查看电源插头是否已拔下,电源开关是否关上。所有检查要作记录。

  第十六条 每间实验室按规定配置灭火器和消防栓,保持完好状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提示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防火栓的使用。

  第三章 公共活动场所防火管理

  第十七条 我校的公共活动场所指学校的大礼堂、工会俱乐部、老干部活动中心、学生俱乐部、舞厅、食堂及其他向师生开放的活动场所。

  第十八条 场所内的电器电路照明设施和装修材料必需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电线布局整齐有序,胶皮无剥脱,接头牢固封闭。色灯不得用布条、彩纸等可燃物代替,各种电灯与布帘等可燃物之间要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九条 举办活动前必需检查电路、用电器的安全性能,查看全场的防火安全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要有熟悉电工技能的人员在现场负责控制电器。

  第二十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活动场所,在公共活动场所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二十一条 灭火器材应保持良好无损,管理人员或借用场所的人员必须会使用灭火器材。留有足够的安全疏散通道,注明出口标志。

  第二十二条 学期初、期末由主管单位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的防火安全,作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四章 消防重点场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消防重点场所指车队油库、图书馆、印刷厂、化学用品仓库、木工厂、实验室等场所。

  第二十四条 重点消防部位要加强值班,严防火警的发生。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提高警惕,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易燃易爆区域,防止因自燃现象、疏忽大意、人为破坏造成的火灾。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专业防火要求,不得违反专业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灭火器材要放置在醒目、易取的位置,适用于灭火操作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下班前工作人员认真检查,关闭电源,防止隐患,确信无异常才能离开。

  第二十八条 节假日前,单位主管防火领导组织管理人员进行检查,确保节假日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职工的防火教育,经常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把安全防火教育列入工作日程,熟练使用灭火器和消防栓。

  第五章 教室、学生宿舍、办公楼防火管理

  第三十条 不得在楼层内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自行乱搭电路、增加用电负荷,不得焚烧纸张杂物。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电炉等电热设备以及煤油炉、汽油炉、液化气炉等燃气具。学生不得在床上点蜡烛看书。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增强消防意识,使大家懂得使用灭火器材和拨打119火警电话。

  第三十三条 学期开始和结束,主管单位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违反规定的及时纠正。

  第六章 仓库防火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仓库内存放的各类物品在透气通风、物与物间距、光照、通道宽窄、化学物品的相互影响等方面要符合有关物品防火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条 仓库内禁止吸烟和使用电炉、电焊,严禁焚烧纸张杂物,电路开关保持良好状态,陈旧、脱皮的电线要及时更换。通道不得堵塞。

  第三十六条 根据仓库种类情况,仓库保管人员经常检查防火安全,作好记录,谢绝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第三十七条 每天下班时要关掉室内电源,上好门锁,确保无灾隐患方能离开。

  第三十八条 仓库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管员要熟识使用灭火器和消防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广西大学

  200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