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设字[200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挖掘、利用教学实验室的资源条件,发挥实验室在实施素质教育和创新型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教学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实验室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开放对培养、提高学生操作技能、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开拓能力等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第三条 学校正式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实习基地等均应向学生开放。各学院应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坚持“面向全校、讲求实效、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操作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由实验设备处、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实验设备处负责具体督促与检查;各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本院的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是评价实验室开放实验成果及效益的权威评价组织。
第二章 开放形式
第七条 实验室开放采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辅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其可分为学生科研型、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自主命题实验型和小发明、小制作、小改造以及实验基本操作技能自由练习、实验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也可利用开放实验室条件供学生进行课程实验的课前课后练习与复习、课程实验在课余时间的继续与完成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实验等。
第八条 各实验中心(室)根据开放实验内容和层次面向全校或全院开放,努力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学实验资源的利用率。
第九条 各实验中心(室)对实验室的开放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实验项目、实验用房、开放时间及实验技术人员,做到计划有序的开放。
第十条 各实验中心(室)要制定实验室开放及实验管理办法,建立开放实验辅导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实验操作规程及安全责任制度等措施,不断完善开放实验教学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各实验中心(室)要根据实验室开放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实行轮班工作制度,保证实验室在开放时间内至少有指导教师在场负责仪器设备的准备、调整与维护工作,审查学生的实验预习报告,解答学生实验过程的疑难问题,认定学生的实验结果,做好开放情况记录等。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除实验基本操作技能自由练习、实验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课程实验的课前课后练习与复习、课程实验在课余时间的继续与完成等类型的实验外,学生可根据各实验室可以开放的实验内容,自行申报项目。各学院要明确开放实验项目的开放时间和开放范围,并向学生公布,供学生选择和申报。实验室要支持并提倡成绩优良的学生或具有某方面特长的学生申请自带实验课题,项目一经批准,还要安排相关研究方向的教师(科研人员或实验技术人员)作为课题的实验辅导员。
第十三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室)要认真组织和发动学生申报开放实验课题。学生可以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的情况下个人或自行组队选择自己感兴趣的实验课题,并可根据自己的能力选多个题。每期每个开放实验课题参加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名。学生参与实验基本操作技能自由练习、实验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课程实验的课前课后练习与复习、课程实验在课余时间的继续与完成等开放形式,在设备能有效使用的前提下,人数不受限制。各学院应及时将学生选题和获批准情况报送实验设备处备案。
第十四条 开放实验课题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一个学期,特别需要者可以申请延长一个学期。课题不能按期完成者必须提前半个月写出相关说明报告报送相关实验室并明确需延长时间。
第十五条 实验室开放时间可采取定时定点开放或预约开放等形式。为保证正常实验秩序,以预约形式开展实验的学生原则上应提前5—7天向相关实验室和实验课题负责人提出预约,实验室和实验辅导人员在作好系统安排后要及时将确定时间通知预约人。
第十六条 参加实验的学生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在获得指导教师认可后方可进行实验操作。学生进入开放实验中心(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的实施按《广西大学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开放实验课题负责人和开放实验室应将本学期开展开放实验情况写出书面总结,经所在学院确认后存档并报实验设备处。
第四章 经费使用及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用于开放实验室所需设备添置、耗材和实验指导教师(技术人员)及值班人员加班的津贴等。开放实验材料消耗费用补贴按实验实际消耗定额核定,人员工作报酬和补助经费发放按学校有关规定,由实验室申报,实验设备处核定后报财务处审批。
第二十条 学生参与开放实验项目成绩优秀者,可向教务处申请学分。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经考核后所获得的学分可作为选修课程学分,计入总学分。参加开放实验的学分以实验最终成果(实物、论文、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的评价作为学分的评定依据。对参加开放实验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由指导教师推荐,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认定后,可作为特长生推荐保送研究生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开放实验发表相关学术论文、论著及发明专利。学术论文、论著发表及发明专利保存等,经校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审认定分等级给予一定经费的资助。所需经费从学校设立的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中列支,但所发表的论文、论著及发明专利等必须注明 “广西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字样。学生利用开放实验课题(项目)发明的专利及实物等属于学校的公共财物,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大学
200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