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建设

广西大学学生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2020-07-03 作者: 点击量:

校设字[2005]3

  第一条 为保证学生实验教学的正常秩序和实验教学质量,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实现实验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独立设课、理论课程实验环节、开放性实验等多种形式,其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培养学生的观察力、创新力以及实际动手能力和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加深学生对所学基本理论的认识,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初步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

  第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实验课安排或预约的时间到实验室上实验课,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缺课。

  第四条 实验过程中,学生要自觉遵守实验中心(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爱护公物,节约实验药品和材料,对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

  第五条 学生每次实验前要按要求进行预习,指导教师在实验前向学生讲解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方法,实验中应尽量让学生自己独立操作,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不得包办代替。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要进行巡视指导,耐心解答实验过程中学生提出的问题,规范学生的操作。

  第六条 实验课堂上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自始至终从严要求学生。实验结束后学生要按规定认真清理实验场地,指导教师和实验人员要填写实验开出记录,并对学生的实验数据、结果进行审核。实验技术人员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由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验收后,学生方可离开实验室。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仪器设备,按有关规定当即进行处理。

  第七条 实验结束后学生要认真撰写实验报告,要求图表清晰、字迹工整、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按教师规定的时间认真、独立地完成实验报告;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学生重做实验或重写报告。

  第八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室)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实验中心(室)全天候向学生开放,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和自主实验,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动手进行实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学生参加各行业技能证书的报考,使学生有更多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和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的空间。

  第九条 实验课应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考试或考查。实验成绩的评定以考核、考试成绩为主,一般占70%;以平时成绩(实验报告、实验预习情况、实验态度等)为辅,一般占30%。原则上实验考核不及格者必须补做合格后,才能参加理论课考试。

  (一)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原则上以考试为主,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并根据实验出勤情况、实验操作及实验报告等综合计算成绩。

  (二)从属理论课的实验(非独立设课的课程实验),原则上不单独进行考试,其成绩可通过实验预习情况、实验报告质量、实验操作、实验态度等综合考核评定;但实验学时数在30学时(或实验课时数占该门课程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的,必须要通过考试形式来评定实验成绩。考核或考试成绩应按所占课程学分比例计入该课程总成绩内(不能低于15%)。

  第十条 学生因病、因事缺课,经实验中心(室)批准后,方可按计划安排补做;无故缺课累计超过实验总学时13以上(含1/3)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理论和实验的考试或考核,必须补做合格后才能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广西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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